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编制说明(二)
六、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的构建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部门规章
1.《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2.《鄂尔多斯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三)其他
1.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
2.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
3. GB/T 2442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4. GB/T 24620《服务标准制定导则》
5. GB/T 32169《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6. GB/T 32170《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
7.《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中国标准出版社;
8.《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概论》中国质检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9.《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1部分 基本要求》(DB34/T 1162.1-2010)
10.《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制规则》(DB35/T 951-2009)
七、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的构建原则
(一)目标明确
在体系表的制定时,应当明确建立标准体系的目的,从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当前标准化现状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体系。
(二)全面系统
标准体系需要基本涵盖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领域的各个方面,同时需立足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资源和需求情况,把握当前和今后标准化工作的重点领域,确保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的结构完整和重点突出。
(三)科学合理
从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规律出发,运用标准化基本原理和系统工程理论,按照鄂尔多斯政务服务中心涉及范围内的标准对象、标准项目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把握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科室业务的科学分类组成标准体系表。
(四)层次适当
列入标准明细表的每一项标准都应该安排在恰当的位置上,按照通用基础、保障、提供标准来划分层次。按照体系协调、职责协调、管理有序的要求编制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确保总体系与子体系之间、子体系之间、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合理有序。
(五)开放兼容
基于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展的内在规律,运用标准化基本原理和系统工程理论,建立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同时,保持标准体系的开放性和可扩充性,为新的标准项目预留空间,满足未来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发展需要。
(六)特色明显
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实际需求,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体系。同时,分析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特色,确保标准体系的适用性,彰显地区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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